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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时间:2024-02-29 | 作者:财经部(医保办) | 来源:

政策解读《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二)

为不断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市医保、财政、民政、卫健、人社、税务、审计、残联等八个部门联合出台了《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将于2023101日起正式施行。现围绕《实施细则》相关热点问题作以下解读。 

7、承办机构不受理失能评估申请的相关情形有哪些? 

1. 未参加长护险的; 

2. 失能未满6个月的; 

3. 不同意参加失能评估的或者自上一次失能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不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失能状态明显恶化的除外);

4. 参保人员居住在境外的; 

5.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或属于工伤等社会保险责任范围的;

6. 提供虚假材料的; 

7. 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8、哪些机构可以申请定点护理机构?

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符合长护险护理相关条件的医疗机构、护理院、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康复机构以及能够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作为定点护理机构。 

9、重度失能人员长护险待遇标准是多少?

(一)重度失能人员在市域范围内接受护理服务期间,发生的属于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以下标准之一定额支付,超出部分由重度失能人员个人承担。

1.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接受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按50/天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

2.居家接受定点护理机构提供上门基础护理服务(不含助浴)并放弃亲情护理待遇的,每月可享受不超过10次上门护理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5小时,由长护险基金按100/次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因故导致上门护理服务低于规定次数的,按实际服务次数结算。

3.居家仅接受亲情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暂按10/天的标准支付亲情护理服务补助。 

4.居家接受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基础护理服务(不含助浴)和亲情护理服务相结合的,每月可享受不超过7次上门护理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5小时,由长护险基金按100/次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同时,长护险基金按10/天的标准支付亲情护理服务补助。

5.居家接受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特色护理服务(助浴)和亲情护理相结合的,每月可享受不超过3次上门特色护理服务(助浴),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2小时,由长护险基金按250/次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特色护理服务(助浴)少于3次的,可与基础护理服务相结合,但总费用不得超过750元。同时,长护险基金按10/天的标准支付亲情护理服务补助。

(二)在市外(不含境外)居住的失能人员,经失能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标准的,长护险基金统一暂按10/天的标准支付亲情护理服务补助。

10、重度失能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长护险待遇还能享受吗? 

享受长护险待遇的重度失能人员,因病情变化等原因,需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护理院)进行住院治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的,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

 11、长护险待遇与其他政策如何衔接的?

重度失能人员已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等政府补助护理费用的,可与长护险待遇叠加享受。 

12、参保人员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可以变更服务方式和定点护理机构吗? 

可以。重度失能人员因居住地改变、对定点护理机构服务质量不满意或自身护理需求变化等原因要求变更服务方式与定点护理机构的,需向承办机构申请。承办机构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重度失能人员应结清变更前的护理服务费用,并自办理变更手续次日起享受变更后的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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